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5号)的决定,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95,202股,发行价格为27.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49,999,974.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711,076.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37,288,898.0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10C00065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初始储存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用途或
开户主体 开户行 户 存储金额(元)
说明
光力科技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 81111010131013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郑州 28086 387,999,974.20 初始存放资金
未来路支行
光力科技股份 广发银行广发 95508802197086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郑州 00396 150,000,000.00 初始存放资金
商都支行
郑州光力瑞弘 上海浦东发展 76200078801700 半导体智能制造
电子科技有限 银行股份有限 007968 399,999,840.00 产业基地项目(一
公司 公司郑州分行 期)
注: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为募集资金临时存放账户,其募集资金现已全部转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2、广发银行广发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初始存放资金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711,076.12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洪建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核。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洪建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