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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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事项,本所已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2020]海字第 119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海字第 120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声明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除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2020 年 9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和《关于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4.2021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21 年 9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0 年 12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光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三)2021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5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申购、本次发行的定价、数量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和验资等情况如
下:
(一)认购邀请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15 日,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 134 名投
资者发送了《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文件,具体如下:
1.其中 114 名投资者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
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的投资者,该些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前 15 名非关联股东、3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 家证券公司、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 48名表达认购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2.其中 20 名投资者为自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将本次发行的《光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之日至本次申购报价前,主承销商另行收到的新增认购对象的认购意向,在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
新增的 20 名认购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1 杜好勇
2 陈红献
3 李刚
4 深圳羿拓榕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郭彦超
6 曾菊霞
7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曾启繁
1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11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北京点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西安好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 陕西九和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19 史瑜
20 田万彪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对象同意《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认购价格和认购金额,同意按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0.00 万元,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 2021 年 9 月 14 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 26.56 元/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载明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1 年 9 月 16 日 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 23 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其
中 19 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了认购保证金;3 家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 家投资者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23 家提交申购报价单的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类别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1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 保险 31.67 5,000 是 是
股份有限公司
27.11 1,600
2 钟鸣 自然人 是 是
26.99 1,700
27.1 2,600
3 郭彦超 自然人 是 是
27 2,700
27 1,600
4 田万彪 自然人 26.66 1,600 是 是
26.56 2,000
5 陈红献 自然人 26.56 1,600 是 是
6 国都犇富 1 号定增 其他 26.56 1,600 是 是
私募投资基金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证券 28.18 3,500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