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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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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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概 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2,740 万股,且发行
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预
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740 万股,预计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最高不超过 1,370 万股, 最终发行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承诺:1、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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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
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5、本人若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
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韦强、张仁增、
何昀、高星、韩国良和徐迪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
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
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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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限制性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徐迪的关联人、股东曾鸣,高级管
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股东王琴放承诺:1、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关联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
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
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监事王维平,监事张全中的关联人、股东杜洁承
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
(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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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
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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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未经审计财务报
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未经审计财务报
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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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请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
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5、本人若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韩国良和徐迪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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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
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
性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徐迪的关联人、股东曾鸣,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股东
王琴放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
后,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关联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
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5、关联人若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