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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1-11-21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12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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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概 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2,740 万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0,958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高维、
孙佳伟、符家荣、简顺好、唐伟基、陈丽苹、朱新佳、
黄跃庭、凌春莲、马晓斌、叶根祥、江红、黄陆军、
李晓明、彭呈、彭秀齐、吴纯劳和张鸿飞承诺:自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从刘泽刚先
生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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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王琴放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之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
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关联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
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
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韦强、张
仁增、何昀、高星、韩国良、王维平、张全中和徐迪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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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张全中的关联人、股东杜洁,高级管理人员
徐迪的关联人、股东曾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
述限售期满后,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
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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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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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请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承诺:1、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之股份, 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高维、孙佳伟、符家荣、简顺好、
唐伟基、陈丽苹、朱新佳、黄跃庭、凌春莲、马晓斌、叶根祥、江红、黄陆军、
李晓明、彭呈、彭秀齐、吴纯劳和张鸿飞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从刘泽刚先生
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
人王琴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之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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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韩国良、
王维平、张全中和徐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
售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监事张全中的关联人、股东杜洁,高级管理人员徐迪的关联人、股东曾鸣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关联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关
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
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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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本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
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发行人2010年1月2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公开发行前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生产经营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配电设备的生产及销售, 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为电力系统供电
企业和各铁路线路项目公司。受用户采购习惯、项目施工进度、资金管理、结算
的影响,本行业销售与回款存在较强的季节性。
1、用户采购习惯
每年的第一季度为电力系统申报工程计划(含物资计划)的时间,同时,一
季度也是以招投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