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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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1]第 002-01 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胜宏科技”)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202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的审核
2021 年 8 月 18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5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
效。
二、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协议
发行人已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并与国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合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发行人聘请联合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和配售工作。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向深交所报送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
行方案》”),并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52 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14 名及《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8 名,共计
174 名,具体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
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 51 家;证券公司 29 家;保险机构
18 家;QFII 3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44 家;个人投资者 9 名;共计 174 名。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认
购邀请书》发送前询价对象列表内的 152 名投资者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的 14 名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
《申购报价单》,并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10 月 28 日向在此期间新增意向的
8 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3、经信达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附件《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等事项以及认购对象同意《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等内容。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发送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
1、2021 年 10 月 29 日,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统计及信达律师现场见证,
共有 28 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核查,有 1 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但未缴纳保证金、有 3 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报价,均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其余 24 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2、上述 24 名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申购资金总
(元/股) 额(万元)
1 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3 30,000
24.83 6,000
2 朱凯逸 23.83 8,000
23.33 10,000
24.83 8,000
3 朱岳海 24.13 12,000
23.63 15,000
4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86 6,000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50 7,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62 8,500
6
22.79 10,300
7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22.26 8,000
公司-万能产品)
8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资产-民生银行-大 22.26 6,000
家资产-盛世精选 2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第二期)
24.60 6,000
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52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