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关于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