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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5-25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JulongTransmissionTechnologyCo.,Ltd.)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5,000万股。本次发
                          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6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05月13日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翔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操作,具体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
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所持公司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三)发行人股东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所持发行人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四)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其他自然人股东张芜宁、周郁民、孔德有、叶挺、方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柳洁、阮懿威、戴旭平、吴东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对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共同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军、刘翔、张芜宁、周郁民、阮懿威,以及通过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建新、桂书宝共同承诺:自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综合考虑实施效果、难易程度等因素,当触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年内,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资金、薪酬等情况,积极拟定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原则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薪酬的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时,亦将履行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参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并在正式聘任前要求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2、发行人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稳定股价。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5)《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公司具体启动回购事宜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以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公司股票,且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回购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