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ONGXININFORMATIONDEVELOPMENTINC.,LTD.SHANGHAI.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二O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承诺:“自信息发展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至2018年6月11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信息发展回购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电子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张曙华持有中信电子的股份期间且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期间,中信电子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中信电子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股东苏州国嘉创投、深创投、上海红土创投、上海统易财务分别承诺:“自信息发展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至2016年6月11日)内,本公司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信息发展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发行人股东张志红、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刘赣分别承诺:“自信息发展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至2016年6月11日)内,本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信息发展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分别承诺:“上述十二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本人在信息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在信息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上海红土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持股及减持承诺
(1)中信电子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张曙华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深创投、上海红土、苏国嘉持股及减持承诺
深创投、上海红土、苏国嘉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100%;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可能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出具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对于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也要求其履行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股票;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单独或合并实施上述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所处行业及股价二级市场表现等状况,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回购/增持/买入股份金额、数量等)。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并且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