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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5-15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ngforTechnologiesInc.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1栋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八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8年

5月 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

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科技”、“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

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基培、马家俊、蒋文光、周春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

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DiamondBright、王力强、郭栋梓、张开翼、夏伟伟、邓文

俊、信服伯开、信服仲拓、信服叔创、信服季新、信服创造、信服未来、舜可投资、依诺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6、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12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

人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

    7、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DiamondBright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 13至 24个月

内,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6、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