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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53 深市 三鑫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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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24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9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986万股,且不安排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936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16日
                                      1-1-1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该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现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分配2013年度利润595万元;前述利润分配后的余额以及2014年1月1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未分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1-3
    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下同):
    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Ⅱ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研究论证股利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1-1-4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2)公司因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或其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利润分配的实施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1-5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尚未安排其他重大资金支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的议案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夫妇及其关联股东彭海波(彭义兴、雷凤莲夫妇之子)、王钦智(彭义兴姐夫)、王兰(彭义兴外甥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夫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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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万小平、王来娣、吴建国、刘涂德、刘全生、吴永忠、魏刚、万顺发、毛志平、兰日明、刘昆生、张冬水、熊文媛、郑金路、王钦华、余珍珠、刘晓红、刘祖剑、张琳、涂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