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数量的调整,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我们认为:激励对象邓海燕等 2 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 288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照相应比例解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家楣 杨建刚 谭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