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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5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WUXILEADAUTOEQUIPMENTCO.,LTD.
      (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投资”)
    本公司控股股东先导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清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鼎投资”)
    本公司股东嘉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以下简称“先导厂”)
    本公司股东先导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厂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厂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厂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熠美(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6、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烨创投”)
    本公司股东兴烨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紫盈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盈国际”)
    本公司股东紫盈国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8、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新、尤志良、胡彬、缪丰、倪红南、孙建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
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持股监事
    本公司监事唐新力、郝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4年6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预案自先导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先导股份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先导股份证券部负责启动条件的监测,启动条件触发当日,先导股份
证券部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4)先导股份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促使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达到或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先导股份已宣布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已达到或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先导股份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先导股份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先导股份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先导股份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具体方案的实施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导股份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先导股份内部决议程序。先导股份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后,股权结构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1)先导股份回购股份
    ①先导股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审议股份回购议案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先导股份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股份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回购股份程序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