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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25

 
 
Yandan haoa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WUXI LEAD AUTO EQUIPMENT CO., LTD. 
(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1,7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预计发行日期  【   】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招
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先导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
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清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
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嘉鼎投资 
本公司股东嘉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先导厂 
本公司股东先导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厂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厂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本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厂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
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6、兴烨创投 
本公司股东兴烨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紫盈国际 
本公司股东紫盈国际承诺:“自受让股权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10月26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8、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新、尤志良、胡彬、缪丰、倪红南、孙建军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
否担任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9、持股监事 
本公司监事唐新力、郝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
否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本公司股东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承诺:本公司/ 本厂所持公司股份
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 本厂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本厂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 本厂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 本厂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本厂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至本公司/ 本厂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上海祺嘉(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承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
届满后,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累
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可能达到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