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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5 深市 康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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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9

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16-05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康斯特”)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8日,康斯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维利先生的配偶李琪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维利先生的配偶李琪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9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监事会针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6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辞职,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4.78万股调整为243.18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4.78万股调整为243.18万股。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和《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