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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5 深市 康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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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3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30

康斯特?
1-1-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 号院5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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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 、本次发行不超过 1,020.00 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510.00 万股。 
2 、预计实际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万股,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承销费用全
部由发行人承担。 
3 、公司股东姜维利、何欣、浦江川、刘宝琦、赵士春、
何循海和李俊平分别持有发行人830.79 万股、730.12 万
股、569.16 万股、569.16 万股、214.20 万股、85.37万股、
61.20 万股,并将根据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数量等比例转让各自所持股份。上述股东预计通过公开
发售方式转让的股份分别不超过138.47 万股、121.69 万
股、94.86 万股、94.86 万股、35.70 万股、14.23 万股、10.20
万股,各自最终转让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4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
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人民币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发行上市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康斯特股份,也不由康斯
特回购该等股份。 
2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姜维利、何欣、
浦江川、刘宝琦、赵士春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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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0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3 、作为公司监事的何循海、李俊平承诺:除了上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 
4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姜维利、何欣、刘宝琦、
浦江川、赵士春承诺:在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下可能减持部分股份,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0.00%。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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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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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 风险因素” 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
事项及风险。 
一、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发行上市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康斯特股份,
也不由康斯特回购该等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姜维利、何欣、浦江川、刘宝琦、赵士
春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何循海、李俊平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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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发行人2011 年11 月24日召开的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
果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2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00%。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原则:现金分红比例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确定。公司处于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不少于20.00%;公司发展至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
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00%;公司发展至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80.0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在分红规划和计划中论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00%,且超过3,00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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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为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50.00%
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相关内容。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如果3 年内公司股票连续3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以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方案首先采用股东增持,其次为公司回购,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售老股所得,预留30.00%作为稳定股价保证金,设立保证金专户,当公
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上
述人员将启用该保证金按照相应比例增持公司股票,鼓励其他未能参与出售老股
的高级管理人员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