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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2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2-11

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OJO Electric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3,475.68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的
数量不超过3,475.68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680万股
发行资金归属:
公开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  】
预计发行日期:  【  】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821.6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  】月【  】日 
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0,345.92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3,475.68万股(含发行新股和拟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3,821.6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15%,不低于
25%,全部为流通股。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680万股,由公司截
至审议通过本次修改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持股已满36个月及以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根据自愿、公平、
平等原则协商确定公开发售数量,如不能达成一致,由符合条件并具有转让意向
的股东按各自持股数量占有转让意向股东持股数量总和的比例,计算确定各自公
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但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应保持相对控股地位,不得导
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承销商收取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东按比例承担,其他费用由发行
人承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如需进行老股转让,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将会得到
转让所得资金。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
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及股东赵志兴、赵志浩、袁学恩、陆金学、
许专、周宜平、张党会、魏杰、李涛、张志刚、刘中锴、刘颖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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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公司股东华仁创业、武汉昀康、景泰同方、德同长通、分水科技、和发通、
北京汇璟、红波科技、天誉合、百汇城、颐和投资、洛子峰、中宏信、天南科技、
若禹咨询、赛亿欧、兆牌投资、志鸿远、鸿瑞安、风搏投资、鹏泰行、众杰伟业、
赵连华、姜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宏、袁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张
党会、刘中锴、刘颖、金俊琪、李旭晗、李涛、张志刚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的赵志宏及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
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李涛、张志刚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此项承诺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志宏的兄长赵志兴、赵志浩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
定期及股份转让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志宏的承诺执行。 
公司总经理袁学恩的妻子周宜平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股份转
让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袁学恩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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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发行人总股本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
陆金学、许专及袁学恩妻子周宜平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
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价格调整)。
2、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
司,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四、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
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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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并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回
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120%。
(3)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
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
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
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控
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用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连续十二个月
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20%(税后),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4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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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
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
价的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