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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风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4-21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张家岭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雷风电”、“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的所有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伊廷雷,股东刘银平、伊廷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东达晨盛世、达晨创世、苏东桥、龙柏翌明、长江源、王全、华晨成长、葛菁杰、李新生和王家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公司控股股东伊廷雷、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伊廷学、葛菁杰、李新生和王家庚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0月21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伊廷雷、伊廷学、葛菁杰、李新生和王家庚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股东、已离职的原高级管理人员姜云福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控股股东伊廷雷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价格减持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达晨创世、达晨盛世和苏东桥承诺:本企业(或本人)所持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意向减持为所持有数量的100%。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披露事项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
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的价格以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孰高确定,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控股股东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伊廷雷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作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下:
    因齐鲁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齐鲁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作为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特就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作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计师,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下:
    因瑞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伊廷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满足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次增持以人民币300万元或其一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分红金额二者孰高为下限,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10%(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应由公司承诺回购最高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票。
    2、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触发回购条件时,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
该授权自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3)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十二个月累计回购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10%(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