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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风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3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雷风电”或“发行人”、“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
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
会公告[2014]1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
老股转让、限售期限、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
点关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
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
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
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
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
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
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金雷风电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53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金
雷风电”,股票代码为30044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
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5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81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00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齐鲁证券负责组织。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
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4
月7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
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
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
基金投资者需同时于2015年4月7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5、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
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资者提供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
告中的“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齐鲁证券及发行人确
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
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
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4月8日(T-4日)至2015年4月9
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申报价格、拟申购数量和选择是否承
诺持有12个月限售期等信息,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
应相同。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
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
数量应不少于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
超过9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
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
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
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被剔除部分
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
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
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注:申报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直至
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
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
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
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
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T日)的上午9:30至下午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
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
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4月14日(T日)。可参与网上申购的
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年4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
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
[2014]158号)。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
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根据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分为不同情况,具体请见本
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
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其最终获配的
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无优先获配权。
    16、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
法规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7、本次发行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
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
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9)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4月3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