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21-086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出具的(2021)沪 01 民终 1172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一审情况
公司与顾凯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本案二审的当事人情况
1、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凯伦,男,1989 年 10 月 20 日生,住址:江苏
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帝景豪园 41 幢 2 室。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26 幢,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职务:董事长。
(三)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21 年 8 月 18 日,上诉人顾凯伦向上海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
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 0116 民初 4439 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案的审理情况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海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 01 民终 11720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凯伦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9,380 元,由上诉人顾凯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后续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21)沪 01 民终 1172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