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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丽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普丽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包材”)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苏州包材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钱和、靳建国、蒋怡雯
                                              日期: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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