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苏州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上海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包材”)拟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3,000 万元人民币,租期为 48 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丽盛三环食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拟为苏州包材与皖江金租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交易有助于拓宽子公司的融资渠道,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全资子公司苏州包材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及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钱和、靳建国、蒋怡雯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