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BaoSiEnergyEquipmentCo.,Ltd.
(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预计发行股数: 2,112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11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8,448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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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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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鲍斯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金岳及其配偶周利娜共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鲍斯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鲍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金岳之子陈立坤、外甥吴常洪作为公司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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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永兴投资、南海药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军、周齐良、范永海、夏波、贾安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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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陈金岳、陈军、陈立坤、吴常洪、周齐良、范永海、夏波、贾安全还承诺
1、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鲍斯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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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鲍斯集团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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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