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4-031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单位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3)豫刑终 28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
环境”)开展日常审计过程中,发现同生环境原管理层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 司利益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合同诈骗、职务 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指控被告人,并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作出一审判决。关于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17 日和 2023 年 8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案件<移送起诉告知
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7、2023-023、2023-027)。
因宋颖标、钟盛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
事判决书》【(2023)豫刑终 289 号】。
二、案件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3)豫刑终 289 号】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96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
上诉人宋颖标职务侵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中对上诉人钟盛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张永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中关于职务侵占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违法所得追缴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96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
二项中对上诉人宋颖标、钟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的量刑部分,第四项中关于合同诈骗罪违法所得追缴部分。
三、上诉人宋颖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自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
纳。)
四、上诉人钟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 2028 年 1 月 18 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案件认定的事实情况结合审计机构意见进行财务报告差错更正,同时公司也将根据判决结果追究对方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本次判决结果保留提请再审的权利。相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管理层会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3)豫刑终 289 号】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