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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25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ZhongtaiCryogenicTechnologyCorporation
          (杭州富阳市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泰钢业集团保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9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泰钢业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有春和章有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9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劳国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于公司工作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钟晓龙,王晋、张国兴、周娟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9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俞晓良、俞富灿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不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环琴、黄成华、苟文广、高士良、杨德树、祝雷鸣、郭少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本公司股东新湖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新湖创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并按照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中泰刚业集团将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有春、章有虎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最低目标: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稳定股价措施的选择
    公司上市后3年内,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5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公司本次应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公司可以选择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相关董事(仅限于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可以包含前述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稳定股价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选用上述措施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最低目标,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制定并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直至到达稳定股价措施的最低目标为止。
    公司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强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
    公司制定及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其所采取的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公司回购股票时应符合的规定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