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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35 深市 中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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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3-10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ZHONGTAICRYOGENICTECHNOLOGYCORPORATION
                  (杭州富阳市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不超过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不
发行股数              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3月18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0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泰钢业集团保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泰钢业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实际控制人章有春和章有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1-4
    (4)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劳国红(章有虎配偶之妹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于公司工作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钟晓龙,王晋、张国兴、周娟萍承诺:(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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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担任监事的股东俞晓良、俞富灿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环琴、黄成华、苟文广、高士良、杨德树、祝雷鸣、郭少军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杭州新湖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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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