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9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发生变动,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32名调整为30名,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099,998股调整为1,095,598股。调整后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韦婵媛 董事 997,498 91.05% 0.3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 98,100 8.95% 0.04%
员(29人)
合计 1,095,598 100% 0.40%
注: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核实后认为,除部分激励对象发生变动减少本次应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相符。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