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ChieftainControlEngineering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7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二〇一五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诚益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锁定、减持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管理、经营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流通作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学贤、梁凯,以及公司股东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戎兵、李新伟、张立勇、梁铭贤、张晓慧、梁林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龙萍、刘晓芳、王大勇、吴文光、张红、马莉、聂琅瑜、林森、李慧芹、汤兵、谈东星、李金红、魏家梧、彭军、王成香、涂启庶、沈公槐、顾友林、黄田军、王俊伟、严勇、苑韶伦、杨晋朝、王文斌、雷长林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学贤、梁凯、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戎兵、李新伟、张立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梁学贤、梁凯、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张立勇及其关联方梁铭贤、张晓慧、梁林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同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5%以上的股东梁学贤、刘棣、梁凯、孙宝刚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此承诺持续有效,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同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泽贵、王健、张立勇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承诺持续有效,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龙萍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本人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股东仍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相应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于违规后十日内上交公司,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5%以上的股东梁学贤、刘棣、梁凯、孙宝刚、李龙萍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于违规后十日内上交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泽贵、王健、张立勇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于违规后十日内上交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确定。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
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10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触发条件: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履行的程序
当上述触发条件成立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