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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益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3-10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风险,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hieftain Control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7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1,5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
                                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18.91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3月11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080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0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触发条件: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履行的程序
    当上述触发条件成立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单笔增持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
应承诺。
     (三)回购或增持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每个自然年度内,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规定自动产生。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四)相关惩罚性措施
    1、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确定。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10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但本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诚益通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诚益通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股份限售、锁定、减持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学贤、梁凯,以及公司股东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戎兵、李新伟、张立勇、梁铭贤、张晓慧、梁林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龙萍、刘晓芳、王大勇、吴文光、张红、马莉、聂琅瑜、林森、李慧芹、汤兵、谈东星、李金红、魏家梧、彭军、王成香、涂启庶、沈公槐、顾友林、黄田军、王俊伟、严勇、苑韶伦、杨晋朝、王文斌、雷长林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