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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红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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