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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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540 号
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红相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红相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等。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南投路 3 号观音山国际运营中心 16 号楼 10 楼。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38,275,871 股,占股权登记日
红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86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38,253,371
股,占股权登记日红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8%;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2,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红相股份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信息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8,272,7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
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2%;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1H154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余晨霄
签署:
经办律师:陈弘艳
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