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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2-0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REDPHASEINSTRUMENTSINC.
      (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21层E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217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67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3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保田、杨成及其关联方杨力均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以及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的减持意向作出了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长江资本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作出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另一名法人股东中科宏易以及吴志阳、马露萍、何肖军等72名自然人股东均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作出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保田、杨成、杨力、吴志阳、陈耀高、王新火、林庆乙、罗媛、马露萍均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作出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延长锁定期限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因特殊情况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与利润分配政策不一致的,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须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且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与利润分配政策不一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决策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发行人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进行了披露。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披露了其面临的风险因素,发行人不存在上述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五、相关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保田、杨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长江保荐、致同会计师、尚公律师、大学评估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出具了相关的承诺。有关该等承诺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三)关于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杨保田、杨成及其关联方杨力和吴志阳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长江资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成功,将获取募集资金并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因此会影响公司该期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能实现募投项目计划贡献率,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八、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测
    2014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56.40万元,净利润为-801.80万元。公司预计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