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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影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2-0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28)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新股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8,000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九)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20日
                                        I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II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
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的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及公司股东赵健、李钊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2、公司股东王大庆、张哲、鼎石源泉、范冰冰、赵薇、鼎石睿智、张丰毅、
霍建起、盛和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睿石成长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4、公司股东翔乐科技、刘朝晨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
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郑敏鹏、付波兰、郁晖、杨智杰承诺:在所
                                       III
持股份锁定期期满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6、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宏亮、
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郑敏鹏、杨智杰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吴宏亮、赵健、李钊、王
大庆、张哲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上述承诺不
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相关承诺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
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
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的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回购股票;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IV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首先,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其次,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50%,并且单次增持的股票数
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控股股东未能增持公司股票,
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
股票。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单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并且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2%,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第三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
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1)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2)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3)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
的税后薪酬总额。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分别只执行一次。
    3、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
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
                                        V
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
股票计划或控股股东不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自上述情况确认之日起
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
应公告程序。
    (2)控股股东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将在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
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VI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
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且董事会已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回购股票的替代方案,且
董事(不含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