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1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 要约;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2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控股股东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3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 项;
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易事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的担保;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6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主。为便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公司还可以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网络、电视、电话会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案。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7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东; 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8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见及理由。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决时间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
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9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