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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6

中建环能: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公司对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的快速反应的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公司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 术语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包括但不限于:
3.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3.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3.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3.4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3.5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4 权责
4.1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本级公司网站、公众号、内部刊物等刊载的内容负责,做好事前审核把关工作,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并密切关注媒体对本级公司的报道,发现敏感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完成核实、澄清等工作,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2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分(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4.3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5 管控内容
5.1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报告义务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当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5.2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参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重大信息的范围执行。
5.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其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5.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并对其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5.5 董事会办公室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敏感信息。
5.6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7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
5.8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5.10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5.11 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5.12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自查,包括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方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按照《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5.13 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5.14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敏感信息。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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