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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11 深市 金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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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复牌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1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8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停牌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去世,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后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以及外部投资机构制订了周氏父子持有的公司 26.25%股份的接盘方案和公司被牵涉到的债务和担保事项的债务重组方案,相关方案的实施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等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复牌交易时间最迟为2018年6月1日。

    二、本次停牌期间的最新进展

    公司在2018年5月2日披露的《关于周建灿去世以来相关情况的说明暨股票继

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中,详细披露了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包括: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自2018年5月2日起至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相关事项最新进展如下:

    (一)刑事案件最新进展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案号:绍虞公[经]受案字[2018]10007 号)、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案号:绍虞公[经]立字[2018]10366)、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绍虞公[经]立字[2018]10367)仍在侦查过程中。

    在本次停牌期间,公司继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上述3宗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根据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绍公鉴文字[2018]第5号”、“绍公鉴文字[2018]

第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存在被伪造

情形。嫌疑人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进行借款、担保、开具承兑汇票等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活动。本次鉴定结论的出具对公安机关进一步侦破相关案件以及公司推进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应诉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需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民事案件最新进展

    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今,公司共收到被起诉及被申请仲裁的民事案件34宗,

涉及标的金额22.75亿元(该标的金额包括了原告或申请人提出的债务本金、利息以

及诉讼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追偿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公司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中,除公司之外,还存在周建灿、周纯、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分别或共同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情况。

    截止目前,该34宗案件的最新进展为:3宗案件的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撤回起诉

或仲裁申请;2宗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裁定中止理由为被告周建灿

已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故受理法院裁定中止诉讼;1宗

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机构已裁决中止仲裁程序,裁决中止仲裁程序的理由为案件被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故受理仲裁机构中止仲裁程序;6宗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该些案件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有关联性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故受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其中已有3宗案件的原告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其余22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本次停牌期间,公司配合律师团队对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积极应诉。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34宗案件的原告或申请人均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或担保关系,相关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公司不应当就该等债务及担保承担责任。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需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部分账户及资产被查封冻结的最新进展

    截止目前,公司仍有13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合计为

178,483.60 万元(该统计口径包括了法院同一裁定书在不同银行重复冻结累计计算

的情况),实际被冻结金额为 4,131.31 万元;除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外,公司名下的

14处不动产、商标注册号为5680379、10085678、5183700号的商标所有权、浙江红

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股份、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浙江金盾电

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51.00%股权、浙江金盾风机装备有限公司100.00%股权被查封;

另外周伟洪在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 2018-2019 年度应实现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金盾股份公司的净利润中的7,300万元亦被法院冻结。在公司

收到的所有查封冻结裁定中,均存在周建灿、周纯、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分别或共同作为被保全人的情况。

    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经营没有较大影响;公司的不动产、商标权、子公司股权及股东周伟洪在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承诺被查封冻结,不影响公司对不动产、商标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影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该些财产的查封冻结目前暂时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被牵涉到的债务及担保的最新进展

    在本次停牌期间,公司继续推动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做好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到的债务及担保的统计工作。经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统计,在周建灿、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的债务融资中,公司被牵涉到的债权人截止目前为 49 名,涉及金额为29.11亿元。上述债权人数量及涉及金额仅为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的统计结果,最终数量及金额根据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的统计进展可能会发生变化。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49名债权人均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或担保关系,相关

债务涉及的借款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债务及担保的发生应为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公司不应当就该等债务及担保承担责任。公司已向相关债权人表明了无义务承担该些债务的态度,且已在已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应诉中向法院、仲裁机构和债权人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五)周建灿、周纯父子持有的公司26.25%股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最

新进展

    周建灿去世后至今,包括周纯在内的遗产继承人均未向公司明确周建灿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继承方案。周建灿、周纯父子合计持有的公司 26.25%股份已质押给第三方机构,且因周建灿、周纯、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的债务问题,周建灿、周纯父子持有的公司26.25%股份已被公安机关和多家法院采取了刑事冻结、轮候冻结等措施。

    由于周纯等遗产继承人预计无法妥善处理周建灿、周纯、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目前面临的债务问题,已无法通过继承并保留股份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协助周纯积极接触外部投资机构,希望通过引入外部投资机构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及处理公司被牵涉的债务和担保的方式,来化解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已有国有外部投资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制订了周建灿、周纯父子持有的公司26.25%股份的接盘方案和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到的债务和担保事项的债务重组方案,该方案的基本框架为外部投资机构通过组建“专项并购基金”及“债务重组专项基金”的方式,来完成对周氏父子持有股份的接盘和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到的债务和担保的重组。截止目前,该国有外部投资机构制定的相关方案尚未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公司将会协助周纯继续推进相关审批工作,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的披露。

    另外,公司将会协助周纯继续接触其他的外部投资机构,通过该些外部投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来解决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的债务和担保。公司将选择最有利于解决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的债务和担保的处理方案实施,以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能通过国有外部投资机构制定的相关方案的审批,是否有其他外部投资机构可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及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到的债务和担保是否能最终妥善处理等事项均存在不确定性,也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6月1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将就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