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在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收购浙江花园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2、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价值公允。标的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参考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二、关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专项意见
1、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本次交易,从行业地位、执业质量、生物医药项目评估经验、服务收费、项目时间等方面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综合考察评估,确定银信评估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该选聘结果是经交易各方协商认可的,其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布的《2021 年资产评估机构综
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示》,银信评估位居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榜单第四名,处于行业前列,因此具有胜任能力。
3、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具有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4、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银信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独立董事:严建苗、邵毅平、金灿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