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5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
42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
定》(2014年3月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
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
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
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4]158号)。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限售期限、网上网下发行比例、配售机制、回
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
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
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
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
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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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1号文核准。劲拓
股份的股票代码为300400,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
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上限2,000万股的80.00%。
3、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安排: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发
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2014年9月19日(T-4日,周五)至2014年9月22日(T-3日,周一)每日9:30~
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4年9月18日(T-5日,周四)中午12:00前已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
及其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
本次发行的单个股票配售对象应当持有深市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限售A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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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详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6、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
询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及数量。每个股
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应当
相同。(详见本公告“四、初步询价”)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
高的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本次网下投资者符合规定的申报总量的10%,
被剔除的申报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
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
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
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以上剔除原则、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事宜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原则”。
8、发行价格确定后,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将根据本次初始发
行数量、本次最终发行数量、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报数量相应调整确定。上述可
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