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T Automation Equipment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高速公路北侧鹤洲工业区劲拓自
动化工业厂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 意向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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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要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数:2,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每股面值: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4 年 9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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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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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6,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事项。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
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武陵、主逵、陈洁欣、罗习雄、
邹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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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股东朱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劲通电子、孔旭、张纪龙、柴明华、毛一静、罗昌昌和张卫华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限承诺: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10%; 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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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朱武陵、主逵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25%;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劲通电子设备 (深圳) 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
额的 30%。
本公司股东孔旭承诺: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
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90%。
本公司股东张纪龙承诺: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
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85%。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有效期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则立即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一)阶
段措施;若第(一)阶段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二)阶
段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已启动,但尚未实施完毕,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已消除,可不再继续实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承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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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的措施分两个阶段,分别为:1、由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具
体如下: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有效期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本公司股份。
(2)上述责任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区间价格、时间等),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且不低于公
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 50%;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
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在任职期间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
后)的 50%。
增持过程中,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已消除可中止增持。
(4)上述增持行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增持股票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②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 增持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回购股份
(1)在有效期内,若控股股东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实施了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当时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在上述情形出现后 15 个交易日向董
事会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并在董事会中对该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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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
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项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不少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30%。回购过程中,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已消除可中止回购。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条件
1、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