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方大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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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1,62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8月28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460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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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
意向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需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2、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
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李再荣和周生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
原、徐燕、涂前跃和周生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