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与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与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可行权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96 名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7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可行权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