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腾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47),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出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0 号、41 号、42 号、43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2)。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基本内容
“当事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徐炜,男,1972 年 9 月生,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史实,男,1981 年 8 月生,时任腾信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
台区。
徐卓慧,女,1980 年 7 月生,时任腾信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住址:山
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巳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腾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3 月 14 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
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10,800 万元。2019 年 6 月 17 日,青
岛数字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10,800 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48,965.84 万元的 22.06%。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腾
信股份未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腾信股份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腾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腾信股份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银行账户信息、存单质押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决策、组织实施腾信股份前述对外担保事项,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致使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史实时任腾信股份董事、总经理,参与决策、实施并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签字确认腾信股份《2019 年半年度报告》,直接导致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
外担保,《2019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根据 2005 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卓慧时任腾信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财务审批文件和《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子公司对外担保财务审批过程中未履行部分勤勉尽责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腾信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徐炜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史实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徐卓慧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2019 年 9 月,青岛数字解除了质押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判断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