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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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丛剑律师、李佳宇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刊载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 人,均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24,177,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0,336,112 股的 6.9012%。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50,336,112 股的
0.00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事项均为普通决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 2021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09,64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2,2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沈志君 吕丛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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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