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高朋法意字[2021]第【045】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8610)59241188 传真:+(8610)59241100
二○二一年 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概述 ...... 6
二、本次重组的授权 ...... 6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 7
四、本次重组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7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8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 8
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8
八、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 ...... 9
九、结论意见 ...... 10
第三节 签署页 ...... 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康跃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跃有限 指 寿光市康跃增压器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前身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大 指 康跃科技支付现金购买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 52.7535%的股权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52.7535%的股权
标的公司、长江星 指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长江连锁、财通资本、王冬香
长江连锁 指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
财通资本 指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王冬香之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之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为确定标的资产价格而对其审计/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
2020年3月31日
交割日 指 指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股权变
更登记之日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宏信证券 指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瑞世联 指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审
亚太审字(2020)020515号《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瑞评报字
【2020】第000761号《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重
组涉及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受托担任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准则第 26 号》、《重组若干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均应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真实的、 完整的、 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
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相关公告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概述
根据康跃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和决议、《重组报告书》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康跃科技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长江连锁、财通资本、王冬香持有的长江星52.7535%的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金额以中瑞世联对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长江星 100%股权按收益法评估价值为 268,560.42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最终确定长江星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68,000.00 万元,交易各方在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41,379.33 万元。
二、本次重组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康跃科技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
议案。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修订
后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9 月 3 日,财通资本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开展本次交易。
2020 年 9 月 10 日,长江连锁召开股东会,同意开展本次交易。
(三)其他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9 月 28 日,本次交易方案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
有关各方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批复文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