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TA&AUltraCleanTechnologyCo.,LTD.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二零一四年七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
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
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裴振华及其配偶容建芬承诺:(1)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此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
2
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期间如发行人有分派股利、送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股份数和
价格相应调整;(5)本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持股5%以上的股东顾三官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此次发行前本人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有分派股利、送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减持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宋任波、余树权、陈萍、李文漪、刘昕、钱业银承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此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军、陆建平、王珩、成南、陈
雪荣、在发行人子公司任职的股东由强、王兆勤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此
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军、陆建平、王珩同时还承诺:(1)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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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有分派股利、送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相应调整;(3)本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裴振华之侄裴骏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此次发行前本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