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祯环保 股票代码:300388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Guozh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nology Joint
Stock Co., Limited.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二〇一四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国祯环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
祯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国祯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祯集
团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也不由国祯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二、国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
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平、王淦、张洪勋、罗彬、
刘云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
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其中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
平、王淦、张洪勋同时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如实、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