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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4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9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总发行股数不超过2,250 万
股,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均不超
过 2,250 万股,且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 超 过 8,866.6542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限制流通及自
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国祯环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国祯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国祯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国祯集团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也不由国祯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二、国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本公司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高新
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平、王淦、张洪勋、
罗彬、刘云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在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其中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
刘端平、王淦、张洪勋同时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五、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4月18日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6,616.6542 万股,总发行股数不超过 2,250 万股,
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 2,250 万股,且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8,866.6542 万股。上述
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国祯环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
祯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国祯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祯集
团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也不由国祯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二、国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
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本公司股东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平、王淦、张洪勋、罗彬、
刘云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
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其中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
平、王淦、张洪勋同时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如实、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环保产业开发服务
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有法人股转持意见的函》(财建函[2011]166 号)、
安徽省国资委《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