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anlian Hope Shin-GosenTechnical Service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GUODU SECURITIES CO.,LT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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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
不超过1,334万股(含1,334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
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具体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334万股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为不超过1,334万股,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已持股36个月以上的公司股东将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其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即股东本
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股数量占持股36个月以上股东持股数量总额的比
例×本次发行中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届时
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的,则上述超出部分按照其余股东持股占这些股东持股
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发售(即股东分摊的发售股份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股数量占参与
分摊股东发行前持股数量总额的比例×需分摊的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1)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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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
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
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之关联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哲、张力、郑鲁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
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佩霖、吴清华、张建仁
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
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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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张建仁补充承诺: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4、公司其余股东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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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由发行人提供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中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财务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承诺由发行
人提供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中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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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以下风险及其它重要事项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提醒投资者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本次公开发行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公开发行新股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为不超过1,334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25%。
本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根据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与发行价格共同确定;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与新股发行的发行费用,监管部
门不允许计入的费用除外。
(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已持股36个月以上的公司股东将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其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即股
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股数量占持股36 个月以上股东持股数量总
额的比例×本次发行中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超
过届时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的,则上述超出部分按照其余股东持股占这些股
东持股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发售(即股东分摊的发售股份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股数量
占参与分摊股东发行前持股数量总额的比例×需分摊的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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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
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
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若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由已持股36个月以上的公司
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其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公开发售后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重
大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未因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而发生变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未
产生重大影响。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
时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
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根据发行
人现有股权结构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控股
股东仍具有控股地位、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若本次发
行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扣除其发售股份的数量)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