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anlianHopeShin-GosenTechnicalService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GUODUSECURITIESCO.,LT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4年
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虹普”、“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
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哲、张力、
郑鲁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
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佩霖、吴清
华、张建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
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张建仁补充承诺: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
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