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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4-01-0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ongtech Co., Ltd.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预计公开发
行新股数量为650万股,公司发行前股东预计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为850万股,其上限不超过1,200万股,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合
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
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
量,同时调整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
超过上限1,2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为5,1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张齐春、朱海东、朱曼、孙亚明、朱
律玮、李春青、徐少璞、徐志东、陈旭、陈世英、刘
川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
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方通董事(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所持
东方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东方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东方通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东方通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
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
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东方通所有。 
(2)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杨桦承诺:自东方通股票
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
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
满后,在担任东方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东方通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 
(3)公司股东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东
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我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
不由东方通回购我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4)公司股东牛合庆、陈实、袁光顺、张杰、刘亦
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叶红、张庆碧、李灿峰、
苏桂平、方为、任宇、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
李晓钢、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
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波、
付东普、栾玉梅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
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意向书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
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声明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
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张齐春、朱海东、朱曼、孙亚明、朱律玮、李春青、徐少璞、
徐志东、陈旭、陈世英、刘川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
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
方通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东方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东方通股份;所持东方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东方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东方通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东方通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
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东方通所有。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杨桦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
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方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东方通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 
公司股东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我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我公
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牛合庆、陈实、袁光顺、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嘉、叶红、张庆碧、李灿峰、苏桂平、方为、任宇、李明、李彦清、张升平、
张鑫、李晓钢、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
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波、付东普、栾玉梅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
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齐春、朱海东及朱曼承诺:公司上市后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
现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
于3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稳定股价; 
(2)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3)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归属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当年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
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回购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
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该
情形出现5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
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3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1)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2)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