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软件”或“发行人”)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
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等文件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拟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
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
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
次发行在投资者的资格、发行规模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方式和程序、
有效报价的确定、回拨机制、老股转让以及配售原则和方式等方面均有重大变
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同日披露的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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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网下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
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或其他估
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
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详见2014年1月16日(T-1日,T日为网上及网下
申购日,下同)发布的《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为51,665万元,发行人承担的发
行费用预计为7,000万元,即扣除发行费用后可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使
用量的募集资金总金额为58,665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000万股。
根据询价和定价结果,如果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总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超出部分将通过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老股转让)的方式发行。在保证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
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保留对发行规模进行调整的权利。老股转让的所
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之“五、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
调整机制”。
重要提示
1.鼎捷软件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号文
核准。鼎捷软件的股票代码为300378,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及网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阶段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股数的80%;初步询价结束
后,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确定本次发行规模,并在《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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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保荐”或“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截止日为2014年1月14日(T-3日),网下网上申
购日为2014年1月17日(T日)。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月13日(T-4
日)12:00前已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的
网下投资者可参与询价,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
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不得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
投资产品。
(4)投资者不得为以下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